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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参考文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发展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习与运用已经成为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的激励,促进广大员工对知识产权认识水平和工作的能力,从而提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力、科研成果的创新力、国际规则的适应力和市场角逐的竞争力,这是一项带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工作。

  为了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广泛地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局制定《吉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参考文本》,供各单位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参考。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为争取最佳经济效益,保护其合法权益,直接或者间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形式,开展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科研等规范性活动。换言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就是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的专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从属性,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特点,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形成一种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是总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性,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其全部内容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而具体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依据法律,执行法律,其主要的各项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都具有法律性质。因此,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具有跨行业,多领域,涉及面广,渗透性强等特点,是一种集科技、法律、经营、信息和行政手段为一体的,全方位开展工作的机制。同时,它又具有长期性,是一项不断发展、完美和提高的工作。只要有市场经济,有竞争,有国际间技术与经济的交流,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就存在,就发展,就必然会发挥其重要作用。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纳入到总体发展战略之中。通过理顺职能,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建章建制,形成较完备的工作体制、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规范的制度约束,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技术创新、信息利用、市场经营、法律保护、奖酬分配、激励机制、员工培训、科学决策等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使其制度规定具有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完备性是指管理制度应当能够预见本单位在日常经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事项,并对此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各项规定相互支持,形成完备的体系。可操作性是指制度本身应当明确规范每个事项的人、事、责任、行为等要素,把工作落在实处,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制度中找到相应的具体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来说,在许多方面有共性,包括综合、产权、事务、保密、奖惩等各方面的管理。但是,又各有其特殊要求。企业可能注重实用技术潜力的开发,各种技术的实施以及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等,而科研机构往往注重科研开发、技术转让和科研人员的激励等工作,高等院校则在专业教育、学科建设和研究领域给予更多的考虑。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就应当在各自关注的内容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利于制度的实施。

  综上所述,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三条原则,一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必须以本单位的经营战略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制订工作方针,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与单位的经营发展战略相一致。二是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到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注意全面性,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同时,还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关键是注重实效。三是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具体知识产权工作职责可能要涉及多个部门,各负其责。但是,在管理工作中,应当有一个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动作。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四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纳入考评、奖励体系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八条:产权归属的规定

  第九条:外来人员发明创造的产权管理

  第十条: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章  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事务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关于申请国外专利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职工的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先保护后公开原则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档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术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参展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渎职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制度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保护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加强管理,鼓励广大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出,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注:本文所称单位是指制定制度的单位;所属单位是指该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控股的公司。)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是指职务发明创造等智力活动产生的相应权益,主要包括:

  专利权,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权,是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著作权,是指工程和产品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摄影、录像、画册等职务作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应命名的植物品种。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第四条: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所属各单位应当由指定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管理的职能

  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计划、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具体职责是:

  1、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

  具体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2、组织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各类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了解掌握本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及技术革新等活动,对具备相关知识产权条件的智力成果,积极向有关领导和人员提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4、监督本单位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情况。参与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事务并提出建议。

  5、办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

  第六条:纳入考评、奖励体系

  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及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使用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宣传与培训、专利申请与维持、商标注册与续展、商业秘密保护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项支出。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八条:产权归属的规定

  由单位及其所属非法人单位产生的智力成果,其相应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单位。

  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产生的智力成果,其相应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由单位与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共同投资或合作产生的智力成果,其相应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双方共有。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共有人协商议定。

  第九条:外来人员产生的知识产权管理

  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其权益属于单位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技术活动中,必须事先确定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章  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的具体事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如下具体事务:

  1、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事务;

  2、受单位法人委托办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事宜;

  3、为职工开展发明创造等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

  4、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上市产品进

  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5、责调解单位内部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其完成人要根据研究结果提出采取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成果完成单位要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对需要采取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宜公开,但具有商业价值的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上述保护方式仍不适宜的可采取防卫性公开措施。

  第十三条: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建立与本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库,并加强信息的利用,为本单位的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检索,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质押合同之前,必须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在进行联营、兼并、合资、合作等资产重组活动时,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单位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进出口业务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进口国外技术、设备或产品时,必须对其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认定其是否享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状态的变化,防止工作不当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侵犯了国内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摸清其技术水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对未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的引进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在向外出口技术、设备或产品时,必须检索进口国知识产权文献,避免侵犯该国的知识产权,同时,还应在该国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设备或产品进出口项目谈判,应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关于申请国外专利

  对单位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国外知识产权的,单位要进行专项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定申请专利的国家,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职工的保密责任

  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所有职工均负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在职人员、新分配和聘用的调入人员,以及离休、退休或其它离岗、离职人员在离开岗位时,均需与所在单位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先保护后公开原则

  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必须先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然后再进行公开发表论文或组织成果鉴定等活动。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档案的保密管理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完成人要将任务书、合同书、技术前景资料、研制总结、技术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技档案部门保存。科技档案部门应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借阅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课题,应同时将有关资料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单位时,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单位,不得擅自复印、发表、泄露或将其智力成果转让。

  第二十一条:学术交流活动中的保密规定

  在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发表论文、讲学、参加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发布网上信息等,对应当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需要公开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展活动中的保密规定

  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展出项目,应是已申请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未申请相应知识产权的项目参加展览,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特别重奖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和设计人。

  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员的奖励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转化、保护及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维护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渎职行为的处罚

  对能够取得知识产权,而因忽视知识产权工作,没有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有关制度,未经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者商业秘密的人员,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制度实施

  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并对以前制定的同类规定的实施效力问题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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