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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技术吉林展示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本中心在促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工作中的应有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是为专利技术交易提供展示场所和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行无偿服务。

  第三条持有专利技术和需求专利技术的个人与单位均可进入本中心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中心内的各种展示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其专利申请或已授予其专利权;

  (二)不存在专利纠纷;

  (三)具有实施转化的前景;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须提供本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专利项目的必要资料及相关的有效证明。

  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后,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应及时向本中心做出说明。

  第七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须提供本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需求项目情况及拟出资额等相关资料。

  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后,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应及时向本中心做出说明。

  第八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均作公开展示。展示形

  式分为实物展示、图片展示、电子屏幕展示、进入可查询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

  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应为公开展示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九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和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达成交易意向后,由供需双方签订协议并自行享受和承担相关利益和风险。

  第十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和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应如实向本中心反馈交易洽谈及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进入本中心的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和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如有下列行为,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中心视情况可取消其进入本中心的资格:

  (一)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证明等虚假不实;

  (二)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活动;

  (三)诋毁本中心的声誉,破坏本中心的财产,妨碍本中心的正常运行;

  (四)不向本中心反馈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向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和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泄露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和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有不当行为,相关的专利项目持有人(单位)或专利项目需求人(单位)应向本中心的主办单位投诉或举报。

  吉林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