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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冒充专利行为处罚 办理地址:长春市文化胡同66号 533室 电 话:0431-88905115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一)查处发生在吉林地区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查处发生在吉林地区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查处 (一)成立查处小组,具体负责查处立案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小组承办人员至少有两名,并持有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 (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三)承办人员在调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四)承办人员询问或者检查时,须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后应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承办人员在核实、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七)查处小组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提出如下查处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罚款壹仟元以上,单位罚款伍仟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 (十)经调查,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 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2000.08.25第二次修订) 内 容: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1989.04.04 内容: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名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内 容:第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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